欢迎光临北京听泉境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首页 / 平台动态 / 最新动态
[发布时间:2022-09-09]
[阅读次数:1296]

【环境实务】转“危”为“安”!邹鲲律师团队协助某企业处置危险废物合规管理等服务

本文来源:邹鲲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近些年,国家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了企业在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方面的主体责任,法律风险也越发凸显。


近日,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邹鲲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为某科技企业因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提供风险化解服务,具体包括合规管理尽职调查、危废属性鉴定鉴别、行政复议、涉刑风险化解等工作。

问:如何鉴别一个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四条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 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以及 HJ298 进行鉴别。凡具有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 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问:企业能否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

依据《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国家推动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

《环保部关于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复函环函》【[2005]203号】规定:企业回收利用企业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属于利用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因此,对于回收利用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企业,不要求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是应当注意有关配套危废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合法办理环评手续问题,若该项目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且建设危废处理处置设施未导致主体工程发生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若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可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开展环评。

问:企业利用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产生的产物能否作为产品出售?

国家鼓励企业合理利用自身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在实际生产中,也有企业也通过先进技术处理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产生新的产物,并将该产物作为产品出售。对相应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制成的产物,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应产物作为产品出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该产物首先应当满足产品的特性暨必须具备合理、稳定的市场需求,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规范)。

2、企业对该产品的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该产品应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明确列明,该产物属于受管制的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3、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4、企业对于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利用,如果属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5085.7—2019)

4.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1 依据法律规定和 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3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 GB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以及 HJ 298 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4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

第5.2条的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

(a)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修正)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18修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供稿&编辑:程俊彦   

审核:邹鲲